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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育林基金征收实施细则

南京市育林基金征收实施细则
(1984年12月4日)


  根据林业部、财政部[81]林财字237号《关于提高南方等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和省农林厅苏农林字[82]016号、省财政厅苏财农[82]84号《江苏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征收育林基金的范围、标准、办法以及育林基金的使用、管理原则,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范围
  凡是从事采伐销售、收购、运输、加工木材、竹子、“三条”(紫穗槐、杞柳、腊条)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国营、集体企业以及个体户,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二、征收标准
  1、国有林育林基金:国营林场或其他国有部门、单位的木竹,每销售一立方米(或二千斤)规格木材,征收十五元;每销售二千斤毛竹或三千斤刚、淡、杂竹征收十五元。由收购木竹的单位缴纳。如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分配指标,直接供应需材单位的,应按实际销售款量,由生产单位缴纳。
  2、集体林育林基金:每销售一立方米(或二千斤)价格木材、每二千斤或三千斤刚、淡、杂竹均征收十二元。其中收购单位缴纳九元,集体缴纳三元(从收购单位付给集体木竹价款中代扣)。
  3、国营和集体单位用自产的木、竹加工林副产品(如木、竹制成品、木耳、香菇等)所消耗木竹,视同销售,应按实际消耗量,按上述规定由生产单位缴纳育林基金。
  4、收购国营、集体单位和社员个人的小径材、其他竹材(连梢、次竹、斤两竹、开柄、淡杂竹等)、“三条”(包括加工成品)和其他林副产品(如白果、板栗、核桃、山楂、竹笋等),按收购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征收育林基金,一律由收购单位缴纳。
  5、收购个人的规格木材、竹子、“三条”和其他林副产品,由收购单位按上述集体林育林基金征收的标准缴纳,但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免征。
  6、个体自产自销、自用和购入的木材、毛竹、“三条”和其他林副业产品自行消费的,免收育林基金。但从事贩运、加工销售的个人,按上述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7、育林基金只征收一次,不得重复征收。
  三、征收办法
  1、国有林以及县(区)外贸、供销、商业、工业等部门(包括所属单位)收购加工木、竹、“三条”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育林基金,要按国家规定,定期主动缴纳,由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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