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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1985年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照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郊区、街、县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私有房屋。
  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私有房屋应保持完好,保证住用安全,不得影响市容观瞻,不得妨碍城镇规划。
  第五条 私有房屋及宅院所占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第六条 私有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科)(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二章 产权

  第七条 本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向所在区、县房管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领取《武汉市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证》。
  新建私有房屋,所有人应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房管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
  私有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析、分割等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改建、扩建、拆除等房屋现状变更时,房屋所有人须自转移或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房管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或变更登记。
  第八条 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土地使用证件;
  (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产权证件、买卖合同和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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