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实施细则加强质量管理的通知
(1986年6月13日)
现将《南京市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为了加强我市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市政府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级部门及在宁所有生产、储运、经销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在宁的合资、合作、外资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南京市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各企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组织企业领导学习
《条例》和《细则》,研究实施办法;有关部门要加强质量意识的宣传教育,坚持质量第一。
二、 加强企业质量计划工作。质量计划必须纳入企业生产综合计划,严格考核。企业申报的技术改造计划,必须包含提高产品技术标准、生产工艺水平和计量测试手段等内容,所有产品(包括乡镇、商办、农办、校办等企业的产品)必须备齐产品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和计量检测手段,否则不准生产。
三、 成立“南京市用户委员会”和“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反映用户意见,维护消费者利益,加强社会监督。所有生产、经销企业,个体经营者,必须执行“五不准”和对用户“三包一赔”的规定,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商品。对以次充好兜售不合格产品的经销企业和个人要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由市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 企业产品经抽查,质量不合格的(指市和市以上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应限期整改;连续两次不合格的,通报停产整顿,并须认真查明责任,对既不重视产品质量,又不认真整改的企业厂长,按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五、 对于完不成质量指标,最终产品不合格的企业扣减企业奖励,并调减平价能源和平价原材料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执行,市财政、物资局,市经委监督把关。对于完不成市下达的质量考核指标的各工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对其奖励拥有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