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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对发展集体和个体工商业的八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对
发展集体和个体工商业的八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昆政发[1984]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84]一号文件,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流通,大力支持集体和个体工商业的发展,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局提出的《关于对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的八项意见的报告》,现予批转执行。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以促进我市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对发展集体和个体工商业的八项意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省政府发布的《 关于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发展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提出以下八项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经营人员的范围。除省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可以经营的人员外,我市未考取学校的高、初中生,有经营能力的盲、聋、哑人和孤寡老人,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在农村,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业。
  二、进一步放开准许上市经营的品种。对统购、派购完成任务后的产品及三类农户产品,均允许上市,允许集体、个体工商业经营。并尽可能在场地设施方面积极提供方便和简化手续。
  三、在经营范围上, 不论集体和个体工商业, 可以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农村的乡镇企业和个体户,可以搞综合性的商业,准许经营百货、土杂、文化用品、中西小成药。 城乡集体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任务以后, 允许企业在省内外自销产品。贩运专业户,可以贩运农副产品,贩运三类工业小商品也可以动用机动车船出县出省从事贩运活动。
  四、关于雇工问题。中央八三、八四年一号文件、国务院八四年二十六号文件中已有规定,应遵照执行。
  五、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除经营旅店业、刻字业及医药、饮食、烟酒、计量器具等需经公安、卫生、专卖、标准计量部门审查同意外,其他行业、城乡集体企业可凭主管部门签注意见,个体工商业只要经城镇居民委员会或乡政府出具证明,即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物资部门应凭营业执照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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