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2002年11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不相适应。)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84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是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任务,在国家统一计划和统一监督下有组织地开展竞争,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的一种承发包形式。各地市、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不论国营还是集体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不受部门、地区限制。项目主管部门和地市,对外来的施工队伍,不得实行封锁垄断,或歧视排斥。对外部门、外地区的中标单位,要提供方便,不得借故阻挠。
第六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均可按本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已经编制;
2、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征地、拆迁、文物勘探、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