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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2002年11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不相适应。)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84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是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任务,在国家统一计划和统一监督下有组织地开展竞争,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的一种承发包形式。各地市、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不论国营还是集体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不受部门、地区限制。项目主管部门和地市,对外来的施工队伍,不得实行封锁垄断,或歧视排斥。对外部门、外地区的中标单位,要提供方便,不得借故阻挠。
  第六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均可按本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已经编制;
  2、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征地、拆迁、文物勘探、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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