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产管理局关于
认真做好代管房产私改遗留问题房产资料清查工作的通知
(沪府私房落政[85]发字第70号 沪房[85]产字发第444号)
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区房产管理局、县房管所、区房产经营公司(发至房管所):
为了贯彻国发(1983)139号文《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文《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和城住字(85)87号文《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规定,根据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市委负责同志在全市落实私房政策干部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在抓紧完成“文革”中挤占、没收私房扫尾任务的同时,认真做好处理“文革”前历史遗留房产问题的准备工作。现对房产资料清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尽快配备人员力量。处理“文革”前历史遗留房产问题,情况复杂,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为了及早做好资料清理工作,希望各区、县落政办,房管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并根据任务大小相应配备政治素质较好的人员开展工作。
二、按时完成任务。资料的清查必须按户建卡,做到底数清,对象准,无差错,无遗漏,力争在一九八六年上半年前保质保量完成清查整理任务。一般采取先内查后外调的办法,以房管部门的内部资料为基础进行复查,结合外调资料,按照已经发下的调查表,逐项填写,每表一式三份。在清查工作的步骤上,可掌握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对私改产和代管产中,属于华侨和重点对象、原业主的自住房、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以及来信来访要求发还房产的予以先行调查清理。有关外调材料应加盖公章,按户归存,作为今后处理的依据。
三、加强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凡是代管私改等产业资料尚未整理成册的,应在清查过程中装订成册,归类编号,妥善保管,以免散失和失密。有关落实私房政策仍需使用的账册不得任意销毁。
四、为统一填表口径,现附发《填表说明》(略)。
198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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