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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建设用地申请手续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建设用地申请手续的通知
(沪规建[1986]第139号 沪土[1986]征字第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局、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驻沪部队:
  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6)7号文批转《上海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建筑执照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现就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有关建设用地申请、审批手续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市、区、县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驻沪部队和城乡联营企事业单位,因建设需要用地的(包括征用、调拨、调换、临时使用的土地):
  1.应由主管局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后。
  2.同时向市规划局、市土地局提出申请报告。随文附送建设计划审批文件及有关图纸的资料。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审批,按照市规划委员会沪规委(85)第59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对各项建设用地申请,先由市规划局选址定点,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市规划局将选址意见和用地范围函告市土地局、抄送建设单位。市土地局据以核定实际用地http://202.38.126.42/webbldbn2/frameset.htm面积,并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市土地局核准用地时,同时随文附图抄送市规划局。
  三、在办理建设用地过程中,需要带征的土地,一律由市土地局作为国有土地管理。凡建设需要使用带征土地的,仍按上述要求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四、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市规划局和市土地局对于情况比较复杂,牵涉面广的用地项目,要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会勘,统一思想,共同做好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
 以上各点,请即按此办理。

                             一九八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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