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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等转发《关于搪行审计机关作出的缴款、扣款、停止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处理决定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
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
《关于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缴款、扣款、停止财政拨款和
银行贷款处理决定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86]市审财字第11号 1986年3月15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分局、各区县税务局、税务分局,各区县工商局,各区县计委,工商银行各区办事处、县支行,中国银行分行业务部、昌平办事处,农业银行各区县营业部、分理处,建设银行各支行、办事处,各区县审计局、审计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审研字第219号发了《关于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缴款、扣款、停止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处理决定的联合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审计局、审计分局,对违纪单位依法作出的应上缴国库款项的处理决定,在通知财政、税务部门时,要随处理决定附通知单一份(附表一),由财政、税务部门据以监交入库。
  二、被审计单位不按期上缴违纪款项,有关部门催缴无效时,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缴入库。具体手续是:由各区、县审计局或审计分局开出《扣款通知书》一式五联(附表二)和《缴款通知书》一式六联(附表十),《扣款通知书》第一联和《缴款通知书》第六联由经办审计局留存;《扣款通知书》第二至五联和《缴款通知书》第一至五联由审计局加盖公章及有关人员名章,送交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审查内容填写是否清楚、齐全,公章及有关人员名章是否盖全,然后以《缴款通知书》第二联作被扣缴存款单位账户的支付凭证,《扣款通知书》第三联作附件,办理扣缴手续;《缴款通知书》第一联作支款通知连同《扣款通知书》第二联退被扣缴款单位;《缴款通知书》第三联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缴款通知书》第四联国库收款盖章后连同《扣款通知书》第四联退税务局或财政局;《缴款通知书》第五联国库收款盖章后连同《扣款通知书》第五联退基层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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