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使用自有资金
实行优惠政策的财务处理和审批手续的通知
(1986年5月9日 [1986]财工制字288号、[1986]市税三字369号)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区、县财政局、税务局、财政各分局: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劳动局、人行北京分行共同制定的《关于调动企业积极性,努力完成1986年工业生产计划的几项经济政策》中规定: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在一定时期内酌情减征、免征调节税和所得税,现将这项优惠政策的财务处理和审批手续通知如下:
一、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完工投产后,确有经济效益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主管财政分局、区县税务局审核,分别转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审批,一般可以对新增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一年,免征调节税一年,没有经济效益的不减免税款。
二、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要单独核算、单独计算新增利润,新增利润确实难以单独核算的,经财政分局审批,可按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比例计算新增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