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大政发[l986]75号 1986年6月9日)

  一、为了有偿使用商业网点建设资金,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二、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商业、饮食、服务业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经济效益,并能按期还本付息,均可申请贷款。
  三、凡由商业网点贷款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内,并由市计委批准下达,对总投资在五万元以下的项目,市计委授权市商业网点办公室批准下达。
  四、借款单位借款时,要向市商业网点办公室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提出借款申请、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测算资料和还款能力计算依据,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副本送交市商业网点办公室一份。
  五、为了加强对贷款的管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贷款单位有责任向市建设银行提供有关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资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