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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产局、蔬菜局关于菜场使用公房恢复租用的报告

南京市房产局、蔬菜局关于菜场
使用公房恢复租用的报告
(1984年6月30日)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经市革委会宁革发[1979]275号文件批准,全市菜场所用房管部门的公房,交菜场自行管理、免租使用以来,由于产权情况复杂,维修困难,失修失养情况严重。为了便于这类公房的管理和维修,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全市菜场原租用房管部门的房屋,自八四年七月一日起仍由房管部门管理维修,菜场恢复租用。
  二、菜场租用的房屋中如属集体所有或私人搭建的房屋,应由菜场提出证件,经房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发还资金。
  三、在菜场免租使用期拆除或翻、改建的房屋,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原房被拆除、新建、扩建、翻改建的,属于国家拨款或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的,产权(凡属企业自建的仍归企业所有)应交由房管部门管理;属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应归还房管部门的原面积房屋,超过部分属投资者所有或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2.因国家建设需要或由菜场与建设单位联合改造的公房,菜场应将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协议及有关资料移交房管部门继续执行,其权利义务亦由房管部门承担。
  3.原房已被拆除,一时无法恢复的,由拆除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房管部门办理赔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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