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委、财政局转发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关于
下发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规定的通知》
(1986年3月3日)
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关于下发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伙食标准规定一类灶八元;二类灶五元;三类灶四元;四类灶三元。除空模、海模运动员在原灶别基础上每人每天增补二元;棋类运动员、航空地勤人员,每人每天在原灶别基础上增补一元外,其余各类灶别的运动项目和享受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但各基地可在国家规定灶别内自行调剂。各优秀运动队、班主任、副班主任执行二类灶。
二、伙食标准执行中,除节假日退伙的以外,出国访问、比赛训练期间(从离境至入境)及各类人员脱产参加党、政及院校进修等,从入学之日起停止执行伙食补助办法,改按行政(院校)规定补贴办法执行。
三、业余青少年(业余体校)参加全国比赛前的集训,全脱产的,执行二类灶伙食标准。半脱产的,执行三类灶的伙食标准。利用业余集训的,执行四类灶的伙食标准。临时集训和比赛主副食供应由市体委向有关部门申报,持批件到当地主副食供应部门办理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