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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工商行北京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增设市财政局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处及有关国库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工商行北京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增设市财政局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处及有关国库工作的通知
(1986年3月29日 〔1986〕京银发字88号、〔1986〕京工商银发字79号、〔1986〕京中会19号、〔1986〕财预字170号)


工商银行各区办事处、县支行、国库各支库、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昌平县办事处、各区、县财政局,市房管局:
  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市政府(84)京编事字第190号文批准,北京市财政局成立北京市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处,对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行财务管理,负责监交财政收入的入库,现将有此种财政收入的有关规定及入库手续规定如下,并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财政收入级次的划分
  1.上缴利润:
  (1)市级收入: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属于市属企业分得的利润上交市财政局,上缴利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4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润”,由开户行划转西城区国库支库(西长安街分理处)入市库。
  (2)区、县级收入: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属于区、县属企业分得的利润分别上交区、县财政局,上缴利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4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润”,由开户行划转有关区、县支库,入区、县库。
  2.中央在京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北京市市属区、县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上缴国家的社会消费基金补贴,全部作为市级收入,上缴市财政局。上缴时的“预算科目”填写“中外合资企业上缴消费基金”。
  3.中央在京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北京市市属、区、县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市政府京政发(1985)81号文件的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费,由市房管局负责征收,按年上缴市财政作为市财政暂存款,由市政府直接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管理。上缴财政时“预算科目”填写“中外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入库手续同第1。
  二、缴库办法:
  1.市属单位的缴款书由市财政局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处核发,在缴款书的“收入机关”栏里加盖“北京市财政局中外合资企业处”戳记,注明支库名称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票据交换号,填写预算科目,并在缴款书右上角加盖“市级”戳记后,发给中央、市级、区县级单位,用于上缴“消费基金补贴”、“土地使用费”和市级单位“上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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