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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食品购销站改征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食品购销
站改征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86年4月30日 [1986]财商管字第270号、[1986]市税三字第330号)


各郊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食品公司:
  郊区县食品购销站自一九八二年九月以来,有关纳税办法一直按市二商局、财政局、税务局(82)二商(财)字694号和(82)财企二字8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视同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一九八四年第二步利改税以后,食品购销站已正式明确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商业企业,因此,再继续按原规定交纳集体企业所得税,已不符合改革后的实际情况。据此,再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食品购销站一律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征税时间原为按季征收,改为月度征收。一九八六年已按集体企业所得税入库的税款应按此文精神相应调整到国营企业所得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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