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厅在收到报批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如发现前述文件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三、切实落实签约项目的外汇和配套人民币资金。利用外资、技术引进项目,在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以后,项目单位要按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外汇、人民币落实资金,签约前须将外汇额度拨入承办项目的外贸公司帐户并将有关部门承诺解决人民币资金的文件送交承办项目的外贸公司,外贸公司据以对外签约。签约后如因外汇、人民币资金不落实而影响按时对外付汇结算时,造成的对外经济损失由项目单位承担。为了解决外贸公司接受项目委托后对外开展工作的费用,允许外贸公司向项目委托单位预收部分手续费,收费数额由外贸公司与项目单位商定。
四、完善合同条款,提高合同质量。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工作比较复杂,外贸公司和项目单位对合同条款要认真研究,使签订合同的条款符合有关法律、条例规定,含义恰确,文字严谨,维护我方利益。根据目前在审批合同中发现的问题,对合同条款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使用硬货币的,要订保值条款,以减少困汇率变化,增加配套人民币资金。同时不得签订包税条款。
2、不订出国考察条款。出国考察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对于外面来安装调试和培训人员的条款,要订得详细具体。
4、对二手设备的进口,在确实弄清设备的质量状况前,不要对外签约。
5、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企业经营范围要明确,双方责任条款要对等,外汇要自行平衡,不得签订“由政府补贴外汇”字样的条款,不得签订减免税条款。
五、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提高服务质量。外贸公司是社会主义企业,必须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以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根本宗旨。要提高人员素质,使公司具有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建立科学的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要主动与用户配合,做到以优惠价格和条件对外成交,克服官商作风。公司之间不允许以不正当手段,如许愿出国、降低手续费标准、收取回扣、抬高价格、互相拆台等,对外争客户、对内抢生意。对于公司经营不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公司承担责任,不能转嫁给用户。用户和主管部门也不得以要求出国、降低手续费、索要回扣等作为委托办理项目的条件,引起外贸公司不正当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