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签订合同和审批合同的文件。外贸公司接受委托承办利用外资、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工作,经过谈判在签订合同时,项目单位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批文;
2、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3、审批部门批准的设备分交表及批文;
4、属于国务院国发[1985]90号文件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引进项目,要有国家归口部门批准引进的文件;
5、有关部门承诺解决项目人民币资金的文件,并把外汇额度拨入承办项目的外贸公司帐户。
根据国家“
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省内批准项目建议书的技术引进合同,由省经贸厅审批。承办项目的外贸公司在报批技术引进合同时,必须向省经贸厅提交下列文件(每项各一份):
(1)报批申请书;
(2)合同副本和合同译文文本;
(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4)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批文;
(5)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6)审批部门批准的设备分交表及批文;
(7)属于国务院国发[1985]90号文件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引进项目,要有国家归口部门批准引进的文件;
(8)有关部门承诺解决项目人民币资金的文件,外汇额度已投入本公司帐户的证件。
省经贸厅审批技术引进合同,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如果没有作出决定,即视同获得批准,合同自动生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内批准项目建议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省经贸厅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报批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时,必须向省经贸厅提交下列文件(每项各九份):
1、按企业隶属关系,地市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厅、局的申请文件;
2、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批文;
3、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4、中外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
5、合资、合作企业的董事会名单;
6、合资、合作双方的法人证明;
7、合资、合作外方的资信材料。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批准合同、章程以后,向省经贸厅申领批准证书时,应提交申领文件。
根据经贸部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厅发给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