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厅关于加强
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对外工作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5月19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关于加强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对外工作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对外工作管理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我省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工作,经过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初步打开了局面。“六五”期间,全省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对外签约一百七十八项,总值一亿三千八百万美元,其中部分项目已经投产。此项工作由于起步较晚,缺乏经验,目前对外工作比较乱,主要表现在:项目前期工作不够细致,有重复引进情况;邀请客户较乱,多头对外谈判;部分项目外汇和配套人民币资金不够落实,影响对外履约和我省信誉;外贸人员素质不高,为企业服务不够。为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加强我省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对外工作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邀请外商谈判和对外签约的管理。凡是以合资、合作、补偿方式引进设备和技术的项目,经过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委托外贸公司对外开展工作,邀请客户来谈判的手续,由外贸公司按规定办理。未经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一般不邀请客户来谈判,更不要由项目单位直接邀请客户来谈判。各有关方面(包括个人)向项目单位介绍的客户,要介绍给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不要直接介绍给项目单位自行谈判。
对外签约工作,凡项目审批手续齐全的技术引进、成套设备进口项目,由承办此项目的对外有进出口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签订;项目审批手续齐全的合资、合作项目,委托外贸公司对外开展工作,合同由合资的中方法人单位主签,承办此项目的外贸公司副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的补偿贸易、国际租赁、来料、来件、来样加工的项目,必须由承办此项目的外贸公司签订。除以上签约单位外的其他企业,对外只能签意向书、备忘录和会谈纪要等一般性的文件,不能签订合同和有约束力的协议。
属于同外国政府间的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按外事部门的规定办理对外邀请手续,组织谈判和签订文件。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不是经济实体,不能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