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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
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鲁财企[1986]109号 1986年7月9日)


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86)财会字第35号“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单位和企业执行。
  我省规定编报的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月份、季度汇总会计报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补充如下内容:
  1.国营工业企业月份汇总会计报表在第104行项下增加“教育费附加”项目(第105行),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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