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劳动局关于不得
任意挤占技工学校校舍和基建计划的通知
(1984年11月23日 财行字[1984]第838号、市劳培字[1984]第397号)
一、技工学校的基建项目,各主管部门和单位均应切实列入本部门和单位的基建计划之内,特别是北京市委[1984]13号文件确定的一九八七年以前首批办好的十二所局(总公司)办技校,要优先考虑,重点扶持。尽早解决校舍不足和缺乏实习场地的问题。
二、凡以技工学校的名义申报的基建项目,无论是过去兴建的、正在建设的,还是待建的,都应确保技工学校的使用权,特别是局办技校应该具备独立建校自主办学的条件,使局办技校在技工教育中起到骨干作用。
公司(总厂)、工厂代管的局办技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过渡到名副其实的局办局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