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的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复制单位的产品。
六、教育、科研、新闻和图书出版等单位为教学、科研和其它业务需要编制的供交换的音像资料和供播出的音像制品,只限在本系统内使用和与其他单位交换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投放市场,如需公开出版发行,应选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办理。
七、新闻、科研、教育、卫生、文化、图书出版等单位,因业务需要进口音像制品,必须按国务院批转广播电视部《
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口和在市场上销售海外音像制品。
各单位进口的业务性录像带,一般只限于为有关专业人员播放。播放范围,由该单位的负责人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广播电视局备案。
八、各单位可以存放与本单位专业有关的内部参考录像带;凡与本单位专业无关的录像带,应登记后交广播电视部门作资料存放,并订出借用制度和使用制度。
凡属内容反动、淫秽下流的音像制品,不论是单位的或个人的,应一律交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禁任何人制作、复制、携带进口或假借各种名义调放。
九、凡有录像设备的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使用管理调度,由经过审查合格的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录像设备和制品,均应登记造册、编号,送当地市、县广播电视局备案。未经备案的录像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十、凡开办营业性录像放映业务,须经当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审查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并向当地市。县公安、文化部门备案。播放内容限于国内的节目和国内电视台播出的国外、海外节目以及国内公开发行的进口影片。跨省、跨地区进行营业性放映的,应持有当地主管部门介绍信并向所到地的市、县广播电视部门备案。
广播电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录像放映单位和个人开展业务,可以向他们提供录像带,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广播电视、公安、文化等部门应加强对放映队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各单位装置闭路电视,应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