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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设备的管理暂行办法

  4、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设备,需持审批机关的批件,由市外经贸委签发或办理进口许可证。

第六章 减免关税和产品税

  1、企业以引进技术为内容的许可证贸易合同、合作生产合同,顾问咨询合同和其它技术服务合同,均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手续。其中限额以上的引进技术合同,由市外经贸委向国家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局申报与办理减免税证明函件及有关手续。限额以下的引进技术合同,引进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外经贸委申报和办理减免税证明函件及有关手续。
  2、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所必须引进的关键仪器和设备,并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向市经委申请和办理减免税证明函件及有关手续。

第七章 出国(赴港澳)考察

  1、为引进技术和设备需出国或赴港澳考察、洽谈的单位。应提报下列文件:
  A、企(事)业主管部门的正式申请报告(主件)
  B、考察方案(附件一);
  C、外商邀请函、电(附件二);
  D、团(组)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年龄等(附件三)。
  2、团(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外事、保密和财经纪律,考察的地点、时间不准超越批件的规定。
  3、办理出国或赴港澳手续(见附图)。

第八章 项目实施

  1、凡属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企业的项目,成交后由市经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成交合同副本,纳入技术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会同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协助企业实施(按大连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凡属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成交后由市计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成交合同副本,纳入基本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会同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协助企业实施。
  2、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由市经委、科教委负责协调和管理。对有推广价值的先进技术,要分别纳入新技术开发和新技术推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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