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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设备的管理暂行办法

  3、各单位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前,要先同银行协商,落实资金来源。
  4、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各县(市)、区、局(总公司),市直属企业,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市计委报进口用汇计划,经综合平衡列入市用汇计划.并根据市计委下达的用汇计划,办理用汇手续。
  5、上述各类项目在审查时,要注意听取财政和税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 项目洽谈

  1、引进项目立项后,应编制中英文对照的项目介绍书,说明企业概况、引进内容、方式及其各种技术要求。
  2、引进单位要组成有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的项目组,全面负责引进项目的工作。
  3、引进项目的对外技术交流、考察和技术谈判,以引进单位为主,国家授权对外进行签约并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对外“窗口”)协助。项目的商务谈判与签约,以对外“窗口”为主,引进单位协助。
  4、项目正式签约前,引进单位应向对外“窗口”送交下列文件:
  A、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B、经批准的设备分交方案;
  C、完整无误的进口订货卡片;
  D、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审批件及进口许可证。
  5、邀请客户、对外洽谈、对外“窗口”选择等引进项目的涉外工作,由市外经贸委统一管理与协调。对外洽谈形成的涉外文件,如意向书、备忘录、协议等,均应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第三章 引进技术合同审批

  1、凡需审批的引进技术合同,包括许可证贸易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合作生产合同、生产线合同、技术咨询顾问合同、成套设备合同及其它性质类似合同,不分技术来源、国别,不分外汇来源和支付方式,均在签约后十五天内,由中方签字单位向主管审批机关申报中外文对照的合同副本及其它有关文件,履行报批手续,不属于上述引进技术的合同,如设备进口,物资和散件等进口合同,勿需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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