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励集体单位和个人向卫生院投资。单位和个人投资要坚持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不搞摊派,对投资单位和个人,可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上给予优惠,或留名纪念。
五、卫生技术队伍建设:
1、乡政府和卫生院要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做到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放手、生活上关心。要重视在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要尽可能解决他们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2、认真对卫技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考核。考核工作由区(县)卫生局负责。技术职称的评定,按上级指示精神办理。
3、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卫技人员的进修、培训由卫生院推荐,区(县)卫生局统一组织。鼓励自学成才。要积极支持自学卫技人员参加自学成才考试,考试合格者应承认其相应学历。
4、通过多渠道、多形式联合办院,或聘请的方式,不断提高卫持续人员的业务素质。
六、几项具体政策:
1、人员富余的卫生院,经院长同意,乡政府批准,可允许少数卫技人员申请留职停薪或退职到缺医少药的偏僻地方定点办联合诊所或个人开业行医;允许非卫技人员留职停薪或退职从事其他职业。允许退休和闲散医务人员开业行医。全民所有制医务人员退休、离休后开业,仍享受退休离休金待遇。集体所有制人员退休后开业,其退休金的发放由乡自行确定。
财力许可,群众同意,可以照发,反之可以停发,也可以由开业医生向卫生院交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继续享受退休金待遇。凡个体开业行医的,均需向区(县)卫生局申请,并经考核,办理有关手续。开业行医者必须承担和完成各级卫生防疫保健部门下达的防保任务。
2、允许在职卫技人员在完成定额任务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利用业余时间看病、接生、护理病人或从事其它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其收入归个人,使用公家设备的实行收入分成,完不成定额任务的要制定经济措施。
3、凡从城区和区(县)级卫生单位自愿到乡卫生院工作的卫技人员,应给予优惠待遇和照顾,其户口是否迁移可根据本人意愿而定,对经单位同意到乡卫生院兼职或作技术指导的,卫生院应付给一定报酬。
4、卫生院的技术人员在区(县)卫生系统内调动的,可由乡与乡商调,报区(县)卫生局备案,调出卫生系统或调出本市的,需经区(县)卫生局批准。
5、收费标准,按省、市、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和物价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