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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上海市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月报表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办负责发放。
  3.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办日常工作地址:
  永福路52号 传真:64312601
  联系电话:64332558转3208 64312621
  联系人:邱志滢 徐蓉娟

  附件:

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奖励办法


  根据沪广电[1996]338号《关于贯彻<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精神,为管理和使用好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返(回)拨给本市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职责
  1.专项资金的使用、奖励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统筹安排,审批计划,下达实施。
  2.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办负责受理审核各缴款单位的申请,评选应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制订年度使用、奖励计划。
  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奖励实施监督检查。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奖励对象
  1.各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单位。
  2.按时、准确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单位的有关人员。
  3.本市直接参加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催缴、检查、审核和监督的各级机构及有关人员。
  4.对违反《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实施细则》的行为予以检举揭发,并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电影放映厅主体建筑的修缮、改建。
  2.电影放映设备的维修、更新、添置和技术改造。
  3.电影放映厅设施、设备的改善、更新。
  4.列入市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新建电影院。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专项资金的使用贯彻先筹后用,有筹有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拨贷结合的原则。
  2.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度根据缴款单位改造建设项目的轻重缓急,经济情况以及工程规模予以审定。
  3.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拨、贷结合,贷款实行有偿使用。
  4.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所批准的专项资金额的使用应严格按所批项目、规格、标准使用。不得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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