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决定“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提取办法由每张电影票5分钱改为按票房收入的5%提取”。
  2.各缴款单位必须于每月5日内(缴款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假日顺延,下同),将上月应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就户扣除应缴纳的营业税后)通过当地开户银行直接汇往中国工商银行卢湾区淮海分理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海市管委会(账号:2511-04617233)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专户。
  3.各缴款单位在每月5日内须将本单位上月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共分四联,其中第一联自留作缴款单位缴款存根,第二、三联交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办,第四联交所在区、县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存查)。营业性电影收入纳税申报表(复印件2份)以及上海市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月报表一同报送。
  4.缴款单位如遇拆迁、停业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缴款的,应事先以书面材料报告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办。
  四、义务和权利
  1.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按照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赋予缴款单位相应的义务和权利,贯彻有筹有用,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奖励或制裁。
  2.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回拨给我市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款额用于资助缴款单位电影设施、设备的改造和建设项目,以及奖励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上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奖励办法见附件)。
  3.对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将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一、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对偷漏、瞒报、抗缴、挪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单位,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除按照实施细则严肃处理外,市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还将按《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45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处以罚款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再次违反者吊销其电影发行或放映许可证。
  五、其它事项
  1.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对缴款单位已进行重新审核注册,凡不在册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自1996年8月1日起免除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缴款义务,同时也不再享有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回拨款的使用权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