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家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电[1996]336号 1996年7月25日)
根据《
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
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影字[1996]209号)的精神以及《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于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按新办法收缴上划的工作,现转发广发影字[1996]209号文和实施细则,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1.由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财政局重新设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海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负责本市“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统筹管理以及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缴款上划工作。
2.重新设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海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办》)。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市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具体收缴工作。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办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确定,其机构设置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影视音像管理处。
3.各区、县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协助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办做好本区、县所属缴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审核工作。
二、缴款单位设定
1.根据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缴款单位的条件,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已相应确定了本市缴款单位的名册(见附件二(略))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统一编号和备案,凡被注册的缴款单位必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2.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将根据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缴款单位注册清单予以调整。
三、缴款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