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各区、县银行
现存“文化大革命”中的查抄款移交财政部门继续落实政策的通知
(京落查字[1986]3号、[1986]京银发字第182 号、[1986〕京工商银发字第439 号、〔1986〕财预字第955 号 1986年12月18日)
各区、县财政局,工商银行各区办事处,县支行:
“文革”期间,本市银行接收了一批社会查抄的金银、存款、现金、公债、外币和各种实物。经过十几年的工作,已清退了绝大部分,仍有一小部分财物退不出去。目前全市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已进入扫尾阶段,根据金鉴、介夫同志关于“将银行退不出去的查抄财物,移交给财政部门继续落实政策”的批示,十一月七日市人民银行、市工商银行、市银行局、市落查办共同商定,将各区、县银行现存“文革”期间的各种查抄财物移交市财政局继续清退。此项工作比较繁杂,因此,有关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负责,抓紧把移交工作做好。
各区、县银行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帐面各种查抄款(包括“文革”期间的拣拾款等)余额及实物品名、数量进行造册、扫数移交,金银按现行牌价由人民银行补差,具体手续由市工商银行和市财政局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