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简易料棚费用列入成本的标准问题。考虑到价格的因素,在财政部未作新的统一规定前,可暂按每平方米造价不超过60元的标准掌握。超过这个标准的,其全部费用由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或税后留利中列支。
六、关于库存物资调价的问题。仍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81)财企字第55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订价的物资调整调拨价格的,……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库存的物资一律按调价前一天实际库存数量和新价,调整账面价值,调整价格的差额。均作增减国家资金处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关于对外承包公司给予分包或派人单位报酬的处理问题。分包单位和派人单位从对外承包公司取得的报酬应按“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处理。这部分报酬收入可免交调节税。
八、关于企业职工住宅收支核算问题,仍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63)财经制字第176号和171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有关企业职工住宅的各项收支,除了折旧费计入企业管理费项下,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企业提存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外,均应实行单独核算,以收抵支。企业职工住宅的经常修缮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应当从租金收入中开支。收入结余,自行掌握使用;如有超支,可以借用职工福利基金或企业奖励基金,在以后收取的租金内归垫”;“一时确难做到收支平衡的,收支差额也可在福利基金或奖励基金中列支”。“不得在企业生产成本或企业营业外开支。企业职工住宅的水电费,由居住的职工本人负担;确实与生产分不开的,应当合理计算分摊,冲减企业管理费用。”
“县(市)级规模较小的企业,职工住宅目前如果尚未具备单独核算条件,可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将收支并入企业管理费内核算,但宿舍用水、用电。仍应由户负担。”
九、关于赞助活动与赞助广告的财务处理问题。市工商、财政两局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财政部(85)工商174号《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中明确规定:举办赞助广告活动的单位,必须编制赞助广告活动的计划,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还规定:“企业经批准应支付的赞助广告费,必须按年编制费用预算,并列入当年的财务收支计划,其费用可以在企业销售费中列支;未经批准的赞助广告费,企业不得支付,更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又规定:“企业自愿赞助的项目,其费用应在税后留利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各企业单位应严格按此规定办理。
十、关于工、交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的利润和留利处理问题。仍按市财政局(84)财工制字第56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一、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前提下,自揽生产任务,开展多种经营,其实现的利润应并入企业全部利润,统一纳税、交利和留利。所谓自揽生产任务、开展多种经营,是指企业新开展的经营项目增加收入的部分,而不能把超计划生产作为多种经营。二、企业由于开展多种经营而增加的留利,可由企业纳入各项基金,不受核定的五项基金比例限制。凡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均应认真检查,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