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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局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局转发国务院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1986年2月21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检查办公室)(86)国检办字第5号《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在大检查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超越权限,开减收增支口子的问题,市属各区、县局(总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开减收增支的口子。凡开了口子的,应立即纠正过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抄市财政局。
  二、关于国营企业自办集体单位的问题。各区、县、局(总公司)、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解答意见和市政府、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三、关于企业自办劳动服务公司“承包”本企业劳务的财务处理问题。有的国营企业把整个车间的生产任务包给自办的、无承包条件的劳动服务公司,服务公司使用原车间的设备和工人,只派进少数“知青”同工人一起劳动,服务公司在享受免税照顾后,拿出一部分钱以“赞助”等名义返回原国营企业,国营企业不做账务处理,直接为职工发钱、发实物。这种做法实质是挖国家收入变为集体和个人所有,应予纠正。第一,原国营企业应向劳动服务公司收回支付的全部承包费,并在原支出科目中冲回;第二,原国营企业以“赞助”等名义所得,应按原所得数额退还劳动服务公司,如国营企业已将这部分所得作为奖金或以其他名目发给职工的,应由企业奖励基金中退还。第三,劳动服务公司派进的“知青”,由于参加了劳动,全民企业应计付合理的劳务费;第四,对有的劳动服务公司已经交纳税款的,原国营企业在收回“承包费”时,可以按照减除已交纳的税款额计算收回。
  四、关于联营企业的问题,联营企业在成立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同时确定其资金来源和利润分配办法。对于有些未经批准开办的联营企业,应立即检查纠正并补办报批手续。关于联营企业的报批手续,仍按市财政局(81)财企一字第920号和财工制字第906号文规定办理即:联营企业、合资企业的一方是国营企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由主管局将其投资额、投资来源、盈亏预测以及利润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市属企业报市财政局、区县属企业报区县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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