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6年97号 1986年7月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采取“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管理形式。国营企业要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编报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于上年十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年度收支计划,要进行认真的审查。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性质和数额大小,采取以下几种管理形式:
1.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数额较大和行政性的收费,如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公路管理处的养路费收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商标注册费、证照费等,采取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专户存储”的管理形式。具体单位和收入项目及账户处理手续,由同级财政部门商银行等有关部门确定。为了不影响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计划,对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专户存储”的预算外资金,要按照银行对资金管理的分工,由财政部门分别在各专业银行开立账户。
凡确定由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存储预算外资金的各单位,要在一九八六年七月底以前对预算外资金结余存款进行一次清理,并交存到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以后按月交存。
各存款单位要在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分季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另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根据各单位的交款情况,按季拨款。存款单位如遇特殊需要,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追加拨款。
2.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数额较小的,采取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计划的管理形式。具体单位和收入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采取这种管理形式的单位,要于年度前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分季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另发)。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通知单位按批准的计划执行,并抄送单位开户银行。
3.对零星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采取由主管部门审批计划的管理形式。具体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