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换房:
(一)房屋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的;
(二)无在宁常住户口和合法租用凭证的;
(三)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有纠纷的;
(四)房屋属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
(五)拖欠房屋租未结清的;
(六)擅自拆改房屋未予恢复和损坏房屋设备未予赔偿的;
(七)已冻结户口确定拆迁的。
六、换房程序:
1.凡申请换房者,应首先向房屋使用交换所(站)申请换房登记,并根据其使用房屋的产权性质分别交验下列证件:
(1)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交验户口簿和公房租用证;
(2)单位自管房,交验户口簿和房屋产权单位同意换房的证明;
(3)私房,交验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明(私房房客还须交验房屋产权人同意换房证明)。
2.由换房所(站)出具“试看单”前往看房。
3.凭换房通知单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七、换房登记的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仍需换房者,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八、自管房单位对换入户须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其使用房屋的管理、维修应一视同仁。
九、换入单位自管产的住户,应服从房屋产权单位管理,执行全市统一的公房租金标准,房租由住户所在工作单位负责扣交。
十、换房收费标准:
1.住宅:
(1)本市换房登记费每户三角,成交手续费每户三元,成交押金十元(换房各方搬迁完毕后押金退还);
(2)跨省、市换房,登记费每户二元,成交手续费每户三十元。
2.非住宅:
换房登记费每户三元,成交手续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元。
3.使用电脑查询,每户(次)收取服务费二角。
十一、悔约处理:
1.办理换房手续后,因悔约未能换房,其换房手续费一律不退。
2.换房各方均未搬迁者,悔约方承担非悔约方每户误工补偿费十元。
3.换房各方其中已有搬迁者,悔约方除承担非悔约方每户误工补偿费十元外,另付搬迁损失费二十元。
十二、非居住房屋交换使用,凡涉及办理工商、环保等有关手续的一律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