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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局关于南京市房屋使用交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换房:
  (一)房屋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的;
  (二)无在宁常住户口和合法租用凭证的;
  (三)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有纠纷的;
  (四)房屋属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
  (五)拖欠房屋租未结清的;
  (六)擅自拆改房屋未予恢复和损坏房屋设备未予赔偿的;
  (七)已冻结户口确定拆迁的。
  六、换房程序:
  1.凡申请换房者,应首先向房屋使用交换所(站)申请换房登记,并根据其使用房屋的产权性质分别交验下列证件:
  (1)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交验户口簿和公房租用证;
  (2)单位自管房,交验户口簿和房屋产权单位同意换房的证明;
  (3)私房,交验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明(私房房客还须交验房屋产权人同意换房证明)。
  2.由换房所(站)出具“试看单”前往看房。
  3.凭换房通知单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七、换房登记的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仍需换房者,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八、自管房单位对换入户须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其使用房屋的管理、维修应一视同仁。
  九、换入单位自管产的住户,应服从房屋产权单位管理,执行全市统一的公房租金标准,房租由住户所在工作单位负责扣交。
  十、换房收费标准:
  1.住宅:
  (1)本市换房登记费每户三角,成交手续费每户三元,成交押金十元(换房各方搬迁完毕后押金退还);
  (2)跨省、市换房,登记费每户二元,成交手续费每户三十元。
  2.非住宅:
  换房登记费每户三元,成交手续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元。
  3.使用电脑查询,每户(次)收取服务费二角。
  十一、悔约处理:
  1.办理换房手续后,因悔约未能换房,其换房手续费一律不退。
  2.换房各方均未搬迁者,悔约方承担非悔约方每户误工补偿费十元。
  3.换房各方其中已有搬迁者,悔约方除承担非悔约方每户误工补偿费十元外,另付搬迁损失费二十元。
  十二、非居住房屋交换使用,凡涉及办理工商、环保等有关手续的一律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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