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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局关于南京市房屋使用交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局关于南京
市房屋使用交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12月31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地产管理局拟订的《南京市房屋使用交换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房屋使用交换工作是缓和城市交通紧张状况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方便群众生活、利国利民的好事。为了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决定成立房屋使用交换领导小组,由市计委、经委、城乡委、房地局、规划局、公安局、劳动局和市总工会等八个单位组成,邵永昌同志任组长,杭仲明、余华同志任副组长。具体业务由市房地局房屋使用交换所办理。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在宁各单位也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房屋使用交换的情况,落实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办事人员。
  为了利于全市各单位之间的住房交换,必须打破不同产权性质房屋不能交换使用的界限,各自管房单位要从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的大局出发,从解决群众住房的实际困难着想,努力满足职工群众合理的换房要求。为了便于各部门统筹交换职工住房,各单位应从新建住宅(包括购买的商品住宅)中提取百分之五的房源交系统主管部门(大单位),作为职工换房的周转房。

南京市房屋使用交换管理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效能,改善城市交通紧张状况,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自愿互利,合理用房”的原则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以及在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住宅、非住宅,均可申请房屋使用交换(以下简称“换房”)。
  二、凡在宁房产,除大专院校、科研保密单位内的宿舍和影响厂区安全的房屋,均属交换使用范围。
  三、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分别下设房屋使用交换所、站,负责换房工作。本市非住宅用房和跨省、市的住宅使用交换,以及跨区的不同产权性质的住宅使用交换,由市房屋使用交换所办理;本市范围内的住宅和跨区的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住宅使用交换,由区房屋使用交换站办理。
  四、无论单位或个人换房,应服从房屋使用交换所(站)的统一管理,未经办理换房手续,不得擅自交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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