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锡政发[1985]244号 1985年10月25日)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江苏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市、县各级规划部门应切实加强用地规划、管理,违反规划的建设项目决不能批,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手续的决不能办;建设单位必须服从规划、服从管理。未经市建委、县计委批准定点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布点及滥用土地。
二、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征(拨)用土地。申请用地单位,应持有批准的建设计划任务书、项目批准文件和用地位置定点图(报省审批的建设用地,须有建设项目扩初设计及平面图,向市;县征土部门申请办理征(拨)用地手续。乡以下使用土地(不包括宅基用地、猪舍等纯农业用地调整),同样要按规定报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先用后征(拨),或边用边征(拨),甚至用而不办手续。特殊急办用地,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进行建设,不准随意扩大用地范围。如确因建设需要扩大用地(包括纯农业用地改变为企事业单位用地),必须经过主管用地部门批准,补办征(拨)用土地手续。凡属原地翻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也必须按基建程序和规划要求,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四、严格控制使用郊区土地。凡需在郊区范围内选点、定点征地的建设项目,均应报市计委、建委、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有些虽不属基建项目,但需征用或使用土地的,也须报市审批;乡村建设项目不论新建、扩建、改建、危房翻建,须经市建委、规划处审定发出定点通知后,才能进行建设。郊区和各乡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拨)用土地监督和检查。
五、坚决执行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征用(包括乡村建设用地)一般土地(包括水面、山地)十亩以上,蔬菜地(不包括规划蔬菜基地范围内的)三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征用一般土地五亩以上不足十亩,蔬菜地不足三亩,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征用一般土地五亩以下,乡村企事业使用土地三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审批;郊区用地一律报市审批。
六、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手续、权限审批的用地,均属非法用地。对非法用地的单位及个人,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制裁、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