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
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必须在建设银行
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通知
(1986年2月19日 京计基字[1986]147号)
根据国家计委下发的“第七个五年基本建设计划(草案)”和“一九八六年基本建设计划(草案)”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从一九八六年起,必须在建行存足半年才能使用,即当年一月份存的,七月份可以使用;当年二月份存的,八月份可以使用,以此类推。我们将在每年七月份,根据各单位交存资金的时间和六月三十日止的存款额,重新核定自筹基建计划,对存款不足的单位,将相应核减其自筹基建计划指标。一九八五年存入建行的资金仍可在一九八六年上半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