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行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完成各项缴纳后,要按主管部门规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两项基金划分后,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使用,不准分光吃净。
转为集体所有制和租赁的企业,用税后留利新增的资产归集体企业或租赁者所有。企业为扩大经营,可以向店内外集资,实行股份制,按股分红,执行集体企业分红的有关规定。
六、实行以上三种形式的小型企业,经各区县财贸办公室或市主管局(只批直属小企业)审批后,由企业主管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企业转业、停业必须经各区县财贸办公室或市主管局(只批直属小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财政、税务部门登记,报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备案。
七、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和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实行税前列支工资、奖金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即:以允许计入成本的标准工资为税前列支的工资基数,以八五年比八三年增长利润中的百分之二十五为税前列支的奖金基数。如果计税利润较上年有所增长,可在税前从增长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五用于提高职工的工资、奖金等。反之,计税利润较上年下降,则按下降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五冲抵企业税前列支的工资奖金。具体办法可按市劳动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责任制的内容必须包括经济指标和服务指标两个方面,不可偏废。在执行中,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奖金与税前列支的加时费结合在一起使用,拉开档次,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九、企业主管公司对放开的小型企业要监督政策执行的情况,提供市场信息,咨询服务,引导企业按照社会需要开拓经营,帮助它们健全制度,改善管理,培训人才,提高技术,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商,优质服务。
十、对已划小的核算单位,独立核算确有困难、领导力量较弱,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主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不能退回到老路上去。
十一、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政策、转制手续及承包费、偿还金、租赁费和提成工资比例、公积金、公益金比例核定等问题,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小型企业改革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