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府财贸办、经体改办公室、财政局、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的若干规定
(1986年4月21日)
市属财贸各局、总公司,各区县财贸办公室、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银行办事处: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改革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改革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这些企业的放开搞活。为了贯彻“巩固、消化、补充、改善”的方针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小型商业企业“财政、税收应进一步放宽”的批示精神,使已经放开的小型企业逐步完善,没有放开的加快改革的步伐,吸引更多的小型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和个人经营,现对小型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执行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仍按原规定报送会计报表。承包费按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数额,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减半上交主管公司,主管公司用于补助确有困难的小型企业。八四年后新建企业的承包费由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公司核定。所得税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奖金税按国营企业征收。
二、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执行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
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不含房产)和流动资金实行有偿转让。偿还金在税后列支。偿还年限按照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偿还能力由主管公司同企业商定。
偿还金交给企业主管公司。偿还金的使用,属于固定资产偿还金的,用于网点开发和设备更新;属于流动资金偿还金的,用于补充资金不足的国营小企业及新建网点的流动资金。偿还期间免收占用费。企业转制后,主管公司根据企业留利情况,可收取一部分调节金,用于补助确有困难的企业。
流动资金的贷款和结算办法原则上执行国营企业办法。
三、地处偏僻、本小利微或亏损的小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按个体经济政策对待。租赁费在税前列支,交企业主管公司,以业养业,专款专用。税后利润由租赁者自行支配。租赁期间严格履行合同,不准转租。
四、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饮食、服务、修理、眼镜钟表修配和服装零活加工等小型企业(包括其他部门兴办的这类独立核算企业)实行全额分成工资或超额提成工资制。按核定比例提取的工资可在税前列支,不属于奖金范围,不计奖金税。以上全民所有制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全额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主管公司,只准用于行业改造、新建网点,不准用于公司自身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