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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基层民政助理员配备防寒、防雨用品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基层民政助理员配备防寒、防雨用品的暂行办法 
(财行字[1986]897号、[1986]民计字454号 1986年10月27日)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民((1985)人64号)文件的第四条精神,特提出以下暂行办法:
  一、为基层民政助理员每人配备一套、防寒、防雨用品防寒用品包括大衣,棉鞋、帽,手套;防雨用品包括雨衣、雨鞋。
  二、享受范围:乡、镇民政助理员。
  三、区、县民政局可适当配备少量公用大衣、雨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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