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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失效]

  十八、海洋渔业公司的灯光船,有些有少量载客、货舱位,核定净吨位,有些没有载客、货舱位,未核定净吨位,可一律按照总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十九、由驳船加柴油机改装的机动驳船,大多数只核总吨位和马力,不核净吨位,少数核有载重吨位,可一律按总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二十、由非机动船改装的小机船,有固定的驾驶舱,一般只核总吨位和马力,不核净吨位,也有一部分有载重吨位,可比照拖轮按每一马力折合二分之一净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二十一、由非机动船改装的挂机,又称挂浆机,没有固定的驾驶舱。在船梢直接操纵方向舵,这些船只准载货,不准拖带,核有总吨位、载重吨位和马力,没有净吨位。可一律按总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二十二、企业内部行驶(航)车船,不领取行驶证照,也不上公路和河流行驶(航)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十三、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如与企业合并使用的,仍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十四、企业的消防车、洒水车、垃圾车船、救护车船、战备车、抢险车等,如不作其他用途的,也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十五、水上连家船如系专供自己一家人口住用,并不兼营运货载客等业务,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十六、凡在河流、湖泊供游客租用的游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十七、铁路、港务、航道等部门的公安,司法机构使用的车船,因其经费来源系企业开支,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十八、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但为了照顾这种实际情况,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可凭银行证明,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免征车部使用税.
  二十九、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黄浦江市轮渡,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时免征车船使用税,但对出租车辆仍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如出租车辆不固定的,可由当地税务机关会同公交公司核定出租车辆数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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