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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失效]

  七、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本身使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对这些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如收入也纳入差额预算管理,其经营业务主要为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而不对外的,也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八、对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
  九、街道、里委、乡村行政机构及所属学校、医院、卫生院(站)、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少年之家、敬老院、文化馆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这些单位出租或营业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仍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乡村所属的种畜、养殖、水产等农副业单位使用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载货汽车按载重吨位计征,即《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所指的净吨位。载重吨位的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征。
  十一、客货两用汽车的乘人部分和载货部分能划分的,乘人部分按乘人车辆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载货汽车税额征税;载货汽车改装成乘人汽车或乘人、载货兼用车辆,均按公安部门核定的车辆种类计征车船使用税。
  十二、凡由载货汽车改装的工程车、修理车,按其原来规定载量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对生产出厂系为工程车、修理车,无核定载重吨位的,一律按载货汽车二吨计征车船使用税。
  十三、企业的起重汽车属机动车类,系辅助营业之用,应比照同类型载货汽车税额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四、微型乘人汽车(包括驾驶员共四人座位),可按乘人汽车税额七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十五、领有行驶证照在厂区外行驶的电瓶车,应按载货汽车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
  十六、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征,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征。除渔船之外不满一吨的小型船舶,一律按一吨计征车船使用税。
  十七、载重量不满一吨的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对超过一吨而在一吨半以下的渔船,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可以按照非机动船一吨税额计征,为了避免与一吨以下免税余额混淆,可在交款书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资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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