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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政二[1987]7号 1987年1月9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车船使用税是对领有行驶(航)证照使用的车船征税,不领行驶(航)证照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对出租车船其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收取租金的车船,由拥有人纳税;无租金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二、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居住所在地。
  三、本市范围内的应税船舶,除长航、海运、内航、港务四个部门的船舶,由黄浦区税务分局统一征收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船舶,均由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
  四、本市单位车船在外省市行驶、行航,或者外省市单位车船在本市行驶、行航,仍应由拥有车船的单位所在地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车辆总吨位系指其本身重量及其载货吨位的总数而言;净吨位系指在其总吨位数内,减去车皮吨位或司机间、业务员所占用地方吨位后所余的吨位而言,即实际载货或载客的吨位。船舶总吨位系指其本身(船体)及甲板上诸舱(室)之总容积(容量)而言;净吨位如为机动船,系指在其总吨位数内,减去驾驶室、轮机间、业务办公室、卫生设备及船员住室等占用容积所余的吨位而言;如为非机动船,系指在其总吨位数内。减去舱房、帆库舱、船员卧舱占用容积后所余的吨位而言,即实际载货或载客的吨位。载重吨位系指车船的实际载重量,以吨为计算单位,即丈量时以载重量为标准而不是以容量为标准。
  六、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对其出租或营业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仍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但对军队及所属军需工厂的车船,悬有军事系统主管部门自发行驶(航)证照的,均免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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