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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济南市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5月13日)


  市政府同意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实施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是国务院的命令,是我国计量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一项涉及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国际交流的一件大事。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责成市标准计量局负责全市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贯彻执行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该局反映。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要求在一九九0年底以前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山东省政府发了(1984)62号文件,规定了具体实施措施和步骤。遵照国务院的命令和省政府的规定,我们拟订了实施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过渡的步骤、时间和要求:
  (一)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统计报表,新印制的各种票证,教育部门新编的各种教材,报纸、刊物、图书等各种出版物(古籍、文学籍不在此列),广播、电视所用文稿,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部门制订、修订的各级技术标准、计量器具检定规程和检定方法以及新撰写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及技术情报资料等,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允许在法定计量单位之后,将旧单位写在括弧内。
  (二)从一九八五年起,商业、供销、粮食、外贸等部门,应通过试点逐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市制单位(主要指市尺、市斤),允许使用到一九九0年年底。
  出口商品所用计量单位,可以根据合同要求,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全是转为国内销售时,必须改为法定计量单位。
  (三)新设计制造的仪器、仪表、检测设备及其图纸、工艺文件、操作规程、使用说明书、产品铭牌等,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四)现在生产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仪顺仪表,应立即着手进行改制。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不得再生产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其中,台、案、地秤和木杆秤、竹木直尺,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按法定计量单位生产。
  (五)各厂矿企业、科研、事业单位正在使用中的仪器设备,能通过检修加以调整或改装的尽量调整、改装,使其符合法定计量单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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