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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坚持先城镇后农村的原则。如需要从农村招收非农户待业人员时,须经市劳动部门批准。对于从农村招用的长期合同制工人,有关部门凭劳动部门录用手续办理户口、粮食关系的迁移手续,落入单位集体户口和购粮证上。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的,户口、粮食关系仍迁回原迁出地区。按国家规定招用“三不变”(即户口关系不变、粮食关系不变、农民身份不变)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要严格执行招工政策,到市、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指定地区招收。

第三章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九条 企业招用的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的。对“两劳”放回人员应同其他待业人员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十条 企业招用工人,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标准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招用学徒工人和熟练工种的工人,侧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术工人,侧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侧重身体条件考核;待业职工重新就业,可不考核文化,符合用工单位条件的可由市、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荐推,企业择优录用。
  身体考核,按照招工简章的体检标准由指定的县(市)、区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首先从待业职工、经过职业培训专业对口的和自学成才具有技术专长的待业人员中招收。从社会其他待业人员中招收,可先定向招生培训,经考核合格,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工人,对符合招工条件的归侨、侨眷和台湾、港澳同胞及中国籍外侨的子女,经市、县(市)、区侨务部门证明,录取时予以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男女比例,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
  第十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招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劳动局审批下达招工计划。市、县(市)、旅顺口区劳动服务公司具体负责审查招工简章、确定招工地区、监督和检查招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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