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大政发[1986]173号 1986年10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工制度,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纲则。
第二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章 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第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布招工简章。招工简章由企业拟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市内企业报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查,地处县(市)、旅顺口区的企业报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审查。招工简章内容包括:招工名额及男女比例,招收的工种及专业,招收对象及条件,招工地区及范围,报考时间及地点,考试内容,录取办法,体检标准,试用期、合同期限等。
第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凡符合招工简章规定的招工对象。均可报考。报名时须持户口簿、劳动手册和毕业证。
濒临破产法定整顿的企业,在整顿后需要招工时,必须优先招用原本企业被精减的待业职工。
第六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张榜公布体检和录用名单,待业职工经考核合格,可优先录用。
第七条 企业招用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对于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含因病退休人员),允许其一名在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招工考试或考核,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可优先录用;录用后由有关部门凭劳动部门录用手续办理户口、粮食关系的迁移手续。退休工人本人的户口、粮食关系同时迁回农村。
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和海洋捕捞、远洋运输五个行业招收职工子女,按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