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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办法(1997修正)

江苏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办法
(1986年11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 根据1997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街道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合理利用资源,促进乡镇、街道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包括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校办企业,劳动服务公司,农工商联合企业,中外合作、合资企业,村办企业,个体企业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乡镇、街道企业统一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乡镇、街道企业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乡镇、街道企业的防治污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 发展乡镇、街道企业,必须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做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第五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防治污染,保护环境。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乡镇、街道企业发展规划时,要同本地资源状况相适应,合理布局,按照城市、村镇的规划要求,把环境综合整治的措施(包括工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技术改造、绿化和污染治理等)列入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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