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有关车船使用税的全部规定”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
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及其《补充通知》的通知
(市税三[1987]40号 1987年1月16日)
现将财政部[1986]财税字第326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及其340号《补充通知》摘转如下,请你们依照执行。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和车船,自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