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上情况,原精简单位必须及时、认真地进行查证,鉴别其真伪,并报请隶属主管部门复核。
三、关于落实政策工作的职责问题。
凡应予落实政策的对象,根据谁精简、谁回收、谁安置的原则给予解决:
1.原精简单位还在的由原单位负责落实;
2.原精简单位虽已撤销,但已复办或新办相应单位的,由复办或新办的单位负责落实;
3.原精简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落实;
4.原精简单位已撤销的,由其隶属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5.原精简单位已撤销,其隶属主管部门又不明确的,可按系统分别负责落实,确定具体落实单位,不得互相推诿。
四、关于落实政策后的安置处理问题。
1.凡应予落实政策的对象,其被精简期间均应与精简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凡应予落实政策的对象,若身体健康、表现较好、男五十周岁以下、女四十五周岁以下者,原则上给予重新安排适当的工作但须经市侨办核实后报请省侨办审批。其所需的劳动指标,凭省侨办批复公函,年终由市劳动局向省劳动局结算。
3.凡应予落实政策的对象,若确定不予重新安排工作的,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即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工龄满十年的,可以办理退休,工龄已满十年、年龄不够退休规定的,可以办理退职,身体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医院证明,可按病退办理退休。不论是给予办理退休还是办理退职的,均不执行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的规定。
4.凡应予落实政策的对象,如已安置在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和单位的,原则上不再重新安排,其精简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5.如已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精简期间计算工龄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改按退休办理,改办前的退职金与退休金的差额不补发。
五、关于户口、粮食迁返城镇的问题
1.凡已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户口、粮食迁返城镇的手续,按公安、粮食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凡已办理退休、退职而家住农村的,按国家劳动总局、粮食部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关于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口粮供应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3.随同父母精简下放的子女,以及在下放农村期间所生的子女,其迁返城镇的问题,可参照公安部一九七八年九月五日《关于户口迁移问题解答的通知》的第九条办理。
以上各条,请遵照执行,力争今冬明春之前结束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