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过时,停止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被精简的归侨、侨眷
职工政策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府[1986]综407号 1986年10月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落实六十年代初期被精简的归侨职工、华侨或归侨的直系亲属职工的政策,是当前落实侨务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前阶段,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下,我市已经批准回收、安置了一百七十多人,但我市需要落实精简政策的任务还很重,要继续抓紧、抓好。为了使这项工作尽快、顺利地开展。现根据中央和省有关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确认落实精简政策对象的范围问题。
1.不论何时回国定居的归侨,均应落实。
2.确定华侨或归侨的直系亲属是否落实政策对象,应视其被精简时是否华侨或归侨的直系亲属。对于精简以前父母已在海外或国内去世的华侨或归侨子女,仍应按华侨或归侨的直系亲属对待,同样给予落实,但归侨子女中的落实对象,应为其父母系于解放前三年以后回国定居的。
3.华侨或归侨在国内的养子女,须持有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才可给予落实。
以上身份,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定并出具证明,但应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对于伪造证明者,要追究责任。
二、关于确认六十年代初期被精简的问题。
1.确认“精简”,原则上应具有厦门市劳动局原颁发的精简证明书。由于精简期间迄今已二十多年,因此处理时应从实际出发,经原精简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审核,方可认定。
2.精简期限为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止。期限之内,凡被精简的归侨、华侨或归侨的直系亲属应予落实政策。但对在一九五七年至一九六○年期间被精简的归侨,可根据一九五七年三月六日国务院转发中侨委关于“一般不要裁减归侨职工和干部”的报告精神,参照精简政策同样予以落实。
3.凡精简期间因自动离职而被除名的,不属落实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