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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失效]

  第六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各企业开户银行根据市、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的《扣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通知书》,于每季度第二个月五日前代为扣缴,转入市、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七条 各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必须按照市劳动局、财政局制定的有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决算和财务管理规定编报会计报表。
  第八条 宣告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经当地劳动服务公司批准,可以免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第三章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指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下同)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二)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三)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包括建立培训设施费);
  (四)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五)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办公费、劳保福利费等)。
  第十条 待业救济金,以职工离开企业前两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额为基数,按以下办法发放:
  (一)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按其工龄发给待业救济金。工龄不满一年的不发给,工龄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发给三个月待业救济金,工龄满二年不足三年的发给六个月待业救济金,工龄满三年不足四年的发给九个月待业救济金,工龄满四年不足五年的发给十个月待业救济金,工龄满五年不足六年的发给十五个月待业救济金,工龄满六年不足七年的发给十八个月待业救济金,工龄满七年不足八年的发给二十一个月待业救济金,工龄满八年以上的发给二十四个月待业救济金。其中第一至十二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包括长病人员已按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开支的。下同),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重新就业的待业职工再次待业,其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按重新就业的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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