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所有市级事业、行政单位,按文之日起要迅速清理往业款项处理有关债权债务,以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帐面予算外资金余额为准,开列资金来源清单,转入市财政局“事业行政单位予算外资金”专户,并编制予算外资金清理情况报表(见附件七),送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日前各单位要将应转资金转清。
  各县(区)事业行政单位的予算外资金,何时专户储存,由当地财政部门决定。此项工作要从速办理,最迟不得超过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
  六、凡财政部门规定为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的事业、行政单位,原来在银行开设的予算外资金存款户,应继续保留。原来没有在银行开设予算外资金存款户,应及时在银行开设。财政部门每月初核拨给单位相当于一个月的用款额,拨付在单位存款户。各单位对予算外资金要设立收支两本帐进行核算,做到日清月结
  七、凡财政部门规定为专户储存, 集中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所有予算外收入每月一次填写缴款书(见附件二),交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事业行政单位予算外资金”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坐支。对截留坐支予算外收入的单位,除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外,对于情节严重才,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有关人员政纪处分。
  八、各行政、事业单位每月终了后,在次月三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予算外资金支出情况月报表”(见附件八)该表按单位实际支出数列报。并同时编报予算外资金活动情况表,作为财政部门考察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依据。
  九、各级财政部门的开户银行收到各事业行政单位交入专户的予算外资金,应单独设专户入帐,定期将缴款书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于月终后十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对帐单。
  十一、事业地政单位的予算外资金收入有按比例上解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集中后再按比例下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间逐级上解上级财政部门或下拨下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并附上解或下拨部分的分项分级交款或拨款清单(见附件四),如运输管理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要全额先交入同级财政部门存款专户,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比例逐级上解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向省运输管理部门拨付款项,下解部分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渠道逐级向下 拨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