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86]142号 1986年12月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晋城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晋城市分行《关于加强事业、行政单位予算外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希执行。
关于加强事业、行政单位予算外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予算外资金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综合平衡,充分发挥其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6)113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市事业、行政单位的予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一、对予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的单位,目前暂确定为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各予算内外国营企业、各企业主管部门予算外资金的管理暂不执行本《实施办法》;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各级政府、机关团体举办的宾馆、招待所,按事业单位对待,执行本《实施办法》。
二、事业、行政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予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按照国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见附件一),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入项目。对于行政性收费形成的予算外收入(如工商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等)全额存入财政专户。对于宾馆、招待所按税后留利全额存入财政专户。事业、行政单位予算外资金的支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一)。予算外资金的支出要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予算外资金,其所有权不变。
四、市级和各县(区)财政局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在银行开设“事业行政单位予算外资金”专户,作为对同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集中储存的代管帐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要分别在工商银行89科目下,农业银行531或538科目下发开设计息和不计息两个专户。
各开户银行应根据各单位的存款性质,对原来计息的存款仍按原规定计付利息,原来不计息的存款,财政集中专储后仍不计息。